在庭审中,侯马五金厂承认张利康交款元是事实,又提出,拍卖两个月后,刘国钦也交了8.6万元购买已被张利康购买的4号场地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打官司”已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侯马市民张利康的一场官司,虽两次判决、两次裁定都胜诉,执行公告也已张榜下发,但他仍然痛苦地奔波在漫漫维权路上,看不到一点希望

再审维持原判后,侯马五金厂提出了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张利康以侯马五金厂上诉状未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为由对侯马五金厂的出庭人员提出异议,庭审中,李德成也承认自己不能够代表上诉人2005年9月15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临民终字第00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侯马市五金厂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侯马市政府采购网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今年42岁的张利康是侯马市五金机械铸造厂(简称侯马五金厂)的一名普通职工建立于解放初期的侯马五金厂,其前身是曲沃铸造厂,是侯马市最早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之一这个职工总数不到30人的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因种种原因,长期处于亏损停产状态

得到终审裁定,张利康总算放了点心但是,2006年9月16日,刘国钦又向侯马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不是原被告,判决是让五金厂腾出场地,并不是让自己腾出并说他是合法占用4号场地2006年1月19日,侯马法院依法公开听证,认为案外人刘国钦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侯马市五金机械铸造厂4号场地的合法使用权,且4号、5号场地是经一审与二审两次民事判决所明确执行的内容,刘国钦应腾出所占用的4号场地2006年3月10日,侯马市属于哪个省侯马法院作出(2006)执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刘国钦的异议,并指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04年8月20日,侯马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侯马法院认为,张利康竞标成功,并于当日交清钱款,该拍卖合法有效,对其要求腾出4号、5号场地并赔偿损失的要求,予以支持,而五金厂所称李文学、刘国钦交款之事,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2004年9月13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4)侯民初字第445号判决,要求侯马市五金机械铸造厂10日内将该场地交付给张利康使用,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侯马市五金机械铸造厂支付张利康自2004年5月16日起至腾出场地交付使用止转让费产生的利息

2004年,侯马五金厂被要求实行“双退”,企业退出市场,工人退出工厂,将资产变现,安置集体职工按照侯马侯马市属于什么市市市委[2003]第28号文件精神和侯马五金厂的实际情况,侯马五金厂临时成立的“双退”领导组于2004年4月1日,拿出一份名为《侯马市五金机械铸造厂关于实施“双退”的一号草案》,供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张利康与李文学承包5号场地多年,业务娴熟,手中还有一批稳定的货源竞标成功后,张利康雄心勃勃,计划放手大干一番他积极为即将开始的事业做着准备,只等厂里一月内将现在由刘国钦占用的4号场地腾出,张利康就可以轻装上阵,大干一番了

企业招标拍卖职工竞标成功

执行一波三折维权遥遥无期

4月15日,二号草案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开始公开投标拍卖4月16日,张利康看上了第四号与第五号场地,同时与他竞标的还有李文学与刘国钦两人

在本应属于自己的4号、5号场院前,张利康表情侯马市在哪个省凝重,欲哭无泪他说:“官司好打,但漫漫执行路,何时是个头啊!”

张利康询问一位法律界人士,对方告诉他,这种做法并不在法律程序之内,法院的几次判决已经生效,这样的协调会没有意义,他不必去于是,张利康拒绝参加也不同意调解,他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执行令到了副院长张新安那儿却未予签字法院的执行公告被无限期地搁置至今,张利康四处借贷求告他欲哭无泪,但没有人给他一个准确的执行时间与承诺

刘耀文说,他一直在督促临汾中院做出答复,他最后一次督促也不超过20天,而临汾中院说正等着研究,等着上会当问及是临汾中院哪个科室什么人如此答复时,他说是立案庭给的答复,具体是谁说的却不好说,因为“不止一个人说”

由于张利康早有准备,山西侯马市职业中专在现场拿出了现金参与竞标,最终击败了两名对手,以元的价格,取得了二门内北房、铸工北房、库房及土地(所谓的“4号、5号”场地)的使用权竞标成功,张利康当场交清全款,“双退”领导组成员厂长李德成、书记李根胜当即出具了正式收据

随后,侯马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审理对于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理由,张利康的诉讼代理人李文举告诉记者,他当庭提出,厂方变卖的是大片的房屋,不是单纯的土地,厂方的“双退”协议与其出具的收据上购买内容十分清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房屋买卖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也同时归属受让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山西临汾侯马市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2005年4月4日,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侯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张利康竞标成功,原审五金厂也收了钱,该拍卖合法有效,对于张利康要求五金厂腾出4号、5号场地并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维持(2004)侯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

记者问,从2004年到2006年,两次判决两次裁定,一份执行公告,都提出了你们“在执行中发现的诸如李文学、刘国钦以及土地手续未变更等问题”并给以了明确的解答,也作了明确的判决,对于自己做的审判,侯马法院不可能不清楚,现在为什么要在判决生效后,又提出同样的理由?刘耀临汾市侯马市地图文没有明确回答,而是顾左右而言他对于执行公告发布后的那场调解会,他承认法院没有这样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有这样的程序但他说:这是中国的国情,之所以这样,是有案外人提异议而他所指的案外人依然是法院已经不予采信属另一法律关系的李文学与刘国钦

据说,张利康所交的17万余元早已经用于安置职工,而刘国钦交的86000元尚在法院冻结中在本应属于自己的4号、5号场院前,张利康表情凝重,欲哭无泪他说:“官司好打,但漫漫执行路,何时是个头啊!”

当日下午,记者终于电话联系上了侯马市人民法院院长刘耀文,他承认各级法院的判决都已生效,也承认法律有规定,申诉不影响执行生效的判决但是,他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诉不影响执行,但对于法院自己在执行侯马市政府门户网过程中发现原判决有问题,是继续执行还是暂时停止,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是按照“常识”来做出了暂时停止执行的决定

但是,让张利康没想到的是,一个月过去了,刘国钦不仅没有腾出占用的4号场地,还把家属也都搬了进去要到5号院必须经过4号院,4号场地不腾出,张利康精心筹划的事业就无法开展着了急的张利康找到厂领导交涉,厂领导答应尽快腾出,但时间又过去一个多月,还是不见有任何动静无奈的张利康又找到厂里,厂长李德成说,不行就去法院告吧!

2006年3月16日,侯马法院院长刘耀文签发(2006)侯执字第3号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实际占有人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厂内4号、5号拍卖场地腾出,交付张利康,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几进几出法院屡次判决胜诉

2004年8月山西侯马市地图2日,张利康一纸诉状将公然违背“双退”协议,收到全款却迟迟不将场地交付使用的五金厂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腾出场地,并支付违约金

2007年5月21日上午,在侯马市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张新安与执行局局长王建刚接待了记者张新安拿出一份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贾秀云签字,但没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的信格纸,称这是临汾中院调走张利康案卷的收条记者看到,这份收条上的日期为2006年5月18日张新安称,现在围绕五金厂有三个案子,除张利康外,李文学与刘国钦也针对这两处地方状告五金厂,他说,三个案子纠缠在一起,此外,张利康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没有土地所有权,证明这个案子的判决是有问题的他还说,这些都是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之侯马市政府后,侯马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确有问题,于是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打了报告临汾中院立案庭将案卷调走现在他们还在等待临汾中院对他们所提的报告进行答复之后才能看是否继续执行

执行公告的张榜公布,终于让张利康看见了光明但是,一件让他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就在公告公布的第二天,侯马市法院执行局口头通知张利康,说副院长张新安在法院四楼会议室组织调解会,侯马信访局牵头,侯马市政府一位副市长、侯马二轻局领导等多名案外人参加,并通知张利康不能带手机、律师,不准记录和录音

李文举认为,是五金厂不交付场地,不协助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并在两个月后又将4号场地一女二嫁,卖给了刘国钦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协议在先,张利康一直在侯马市是哪个市催促其解决,解决不成才上诉法院主张权利的

这份草案,将全厂总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产品及其他财产等标价60万元,进行公开招标草案确定了投标办法:资产划分通过职工大会以后,面向职工个人和社会投标,中标后土地等过户手续及费用由中标者负责承担同一资产两人以上投标,采取竞标方式,就高不就低草案还就资产变现后职工安置等问题做了详细规定,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定后,又于2004年4月15日形成二号草案二号草案将全厂资产划分为6块评估作价,公布于众,并提出7条意见指出,投票办法按就高不就低进行;投标可动货物,货款当日两清投票不可动货物,如土地、房屋、重大物件,当日交不清货款者,按规定交该货款的20%金,剩余货款5日内付清,5日内付不侯马市职业中专事件清货款者,投标无效,金不退;中标后,土地、房屋等物,别人占用者,限期1月内腾出,同时未腾出时的租金和承包费,从交金之日起,交给中标者

但是,面对这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侯马五金厂与刘国钦丝毫不为所动,既未提起上诉也未执行判决,直到两个月后的2004年11月19日,才由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理审判程序违法,张利康与五金厂之间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即判决五金厂给张利康腾出场地,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投诉

本报记者张海鹰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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